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服务
财务外包服务
财税顾问服务
税务服务
管理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
18681220228
028-66501488
联 系 人:
韦老师
邮      箱: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川注协〔2014〕12号
****条 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动态监控,遏制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治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要求,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启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为****报备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及来我省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第三条 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及其他鉴证或非鉴证业务,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码的报告防伪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
第五条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操作流程为: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省注协网站登录“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进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录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码的报告防伪封面。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报备信息后,防伪报备系统将按照省注协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自动完成报备;审核不通过的提交至省注协进行人工审核。需人工审核的业务报告,事务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业务约定书;
(三)客户相关业务报表;
(四)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报备程序一旦完成,除客户注册地址、已收业务费等一般信息可在一个月内由事务所自行修改外,其他关键信息不得修改。会计师事务所因特殊原因需修改关键信息的,应向省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报省注协审核后修改。
第八条 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经省注协审核后撤销,对于撤销报备的业务,事务所应承担已出具报告的后果。
第九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取消报备权限,收回密钥。
第十条 我省行政区域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来我省执业的,应到省注协办理报告防伪报备手续,并接受省注协的业务监督,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该所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确认该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姓名、注册会计师名单;
(三)业务约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基于省注协报备电子模版填写完整的具体业务报备信息;
(五)省注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年度内,上述(一)、(二)项材料只需提供一次,如信息发生变更,应提供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 省注协通过网站对社会公众提供业务报告防伪查询。报告使用者登录协会网站,录入报告防伪封面上的防伪编号,即可查询报告客户名称、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等简要信息;报告使用者还可以进一步录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报告详细内容,对报告真伪进行进一步的查验核实。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真实完整的录入相关报备信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为****业务报备工作的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省内分所出具的报告由分所录入信息经总所审核通过后完成报备。
第十四条 业务报告使用防伪编号仅证明该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省注协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除正常工作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事务所报备信息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省注协对“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给予警示或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处理。省注协可采用远程抽检或者实地检查等方式核查业务报备的真实性,事务所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防伪报备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警示:
(一)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二)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的,省注协暂停事务所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功能,事务所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省注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不正当手段录入报备信息获取业务报告防伪编号,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
(二)将同一防伪编号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经证实存在使用不正当手段低价承揽业务的;
(四)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警示后仍不予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功能的情形。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省注协将列为****监管对象,并由秘书处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的,省注协暂停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中的报备权限:
(一)受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间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验资报告实行防伪标识管理的通知》(川注协〔2006〕90号)、《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验资报告防伪标识管理部分规定调整的通知》(川注协〔2010〕14号)同时废止。
****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成都正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咨询电话:18681220228 办公室电话:028-66501488 邮箱:58654566@qq.com 地址:成都锦江区宏济新路5号SOHO商务港614
备案号:蜀ICP备20230104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