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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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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8日  川发改****〔2012〕82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局)、财政局:  
  2010年8月,我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2009〕2914号)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两年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该收费标准正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并在评估协议书中载明。
  三、委托方委托的业务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将执行情况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经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
  附件:四川省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
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11
2
100以上-1000(1000)
4.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5
10000-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
说明:
1、计件收费分为六档,按评估原值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3、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可上下浮动20%,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评估师(总评估师): 500元/人·小时
  2、合伙人、部门经理:         300元/人·小时
  3、注册资产评估师:           200元/人·小时
  4、助理人员(中级职称):      100元/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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